关于加强自然景区玻璃桥及玻璃栈道建设管理的通知

[简介] 湘建设〔2019〕9号

HNPR201914004

湘建设〔20199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自然景区玻璃桥及玻璃栈道

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目前,我省一些自然景区热衷建设玻璃桥及玻璃栈道,存在生态环境破坏和安全风险。为进一步严格限制玻璃桥及玻璃栈道建设项目准入,强化质量安全管控,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自然景区玻璃桥及玻璃栈道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建设审批流程。凡在湖南省行政区域的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以及其他旅游景点等自然景区内新建玻璃桥及玻璃栈道的,建设单位应当统一将项目立项批复(或投资备案)、选址意见书、初步设计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州人民政府,再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方可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不得先建后批、边建边批。

二、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自然景区玻璃桥及玻璃栈道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对辖区内玻璃桥及玻璃栈道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坚决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还未开工建设的,应当按上述规定,尽快报请省人民政府研究;对已经开工建设的要责令立即停工,报请省人民政府研究后,按批复意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齐备的,严禁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

三、本通知自2019131日起实施行,有效期至2024131日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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