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湘建建〔2015〕24号
HNPR—2015—16002
湘建建〔2015〕24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省质安监总站,各检验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系统建设要求
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负责建设与管理,系统由部署在省质安监总站的监管系统通过互联网实现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的自动采集、实时上传和在线监控,形成对全省检测机构资质、人员、设备、检测行为和信用等的统一监管,从而预防和查处超资质范围承接业务、资质挂靠、人员挂靠以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为实现质量检测机构网上审批创造条件。
各地可以根据现有实际情况,以市州为单位按照省厅统一时间部署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但系统必须使用与省监管系统相同的数据接口标准,确保能够做到数据的实时无缝对接和上传;各地也可以依托省监管系统为平台,使用省监管系统分配的帐号与权限,建立本地区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
二、适用范围
省内凡依法取得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含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专项试验室,均应纳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统一监管范围。
三、时间安排
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进行,具体时间安排为:
(一)省质安监总站于2015年4月15日前开通省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平台;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需要依托省监管系统平台的,应于2015年4月20日前向省质安监总站申请分配帐号与权限,指派专人参与培训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市州单独建立监管系统的应于2015年6月1日前正式启动,并完成与省监管系统的数据对接工作。
(三)各地应有序推进系统的建设工作,在系统正式运行前先期完成各预拌混凝土(含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和具有见证取样等建筑材料类检测资质企业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试验数据自动采集的设备改造,实现机构资质、人员资格、设备使用等信息与省质安监总站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并实现力值数据自动采集、不合格数据和报告的实时上传。
(四)系统正式运行后各地应逐步实现地基基础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检测、建筑幕墙检测等检验检测过程的在线监控和数据、报告实时上传。
各地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的建设和使用,通过科学的信息化监管措施有效监控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及时跟踪不合格检测结果及其处理情况,对检测报告签发实施管控,实现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程质量检测的信息化联网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附件:1.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doc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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