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简介] 湘建建〔2014〕59号

HNPR—2014—16002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湘建建〔2014〕59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促进检测行业科学发展,方便服务企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及《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2〕205号)、《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等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均应依法取得我厅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或办理入湘登记备案手续。已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列入的上述检测项目之外的其他质量检测,应取得相应的计量认证证书。

(二)企业专项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产品)非见证试验项目、以及列入验收标准但未列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附件1的检测项目出具试验报告,并对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企业申请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资质时,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并提交专项试验室的相关材料,由我厅和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一次性进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应及时将许可结果在公示前报我厅备案。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设立应符合地区混凝土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其专项试验室要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原材料进场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专项试验室的场地、设备、检验检测等具体要求见附件。

(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初审的核查工作,认真核实技术人员、检验检测设备、环境条件等资质申请要素;同时应加大对已取得资质检测机构的动态监管力度,对于不再满足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应限期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应及时向我厅提出资质撤回建议,并对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严格检测质量监管

(一)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要求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按照比例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同时监督检验检测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并在报告中反映见证人员的基本信息,确保检验检测报告可追溯。

(二)严格检测过程的监督检查。一是对承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性住房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加大对其质量保证体系、检验检测方案的监督抽查,确保检测数据的客观公正;二是对检测工作现场的技术人员到岗、仪器设备、检测过程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抽查;三是积极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对检测能力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的应限期改正。

(三)严格不合格检测报告的处理程序。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尤其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地主管部门必须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不合格情况的台账。

三、加强检测机构市场行为管理

(一)加强检测委托过程管理。建设单位或检测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业务,严禁以降低检测工作质量标准为手段压低检测费用。

(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超资质承接业务,随意压低检测费用、扰乱市场,使用不合格检测人员,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测,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积极推进检测市场的诚信管理,引导检测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附件:湖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内设实验室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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